災害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590號
KSBA,105,訴,590,20170724,2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楊寧娟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郭銘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 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是以,提起 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90號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