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壬○○○
辛○○
庚○○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材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丁○○
駿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被告因95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中被告駿耀營
造有限公司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依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
旨,原告主張駿耀營造有限公司,應與判決有罪之被告材鑫工程
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依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
實,原告此一主張尚屬有據,自應就被告駿耀營造有限公司部分
,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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