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48號
原 告 余聰毅
被 告 陳蘇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85,0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
/㎡×面積35㎡×權利範圍1/1= 1,0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