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885號
原 告 于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勞資糾紛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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