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進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進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杜進登因犯重利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杜進登因犯重利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 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