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823號
KSEV,106,雄補,823,201707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823號
原   告 陳麗菁高雄市私立扶儷經典文忠托嬰中心(原扶
      儷事業服務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薏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儷事業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