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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780號
KSEV,106,雄補,780,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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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80號
原   告 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誠銀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孫道明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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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