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371號
KSDM,92,訴,371,2007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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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
第14650 號、91年度偵字第4340號、91年度偵字第4713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甲○○易宣木業有限公司之前後 期負責人(以下簡稱易宣木業公司,址設:高雄市○○區○ ○街14號)。戊○○係享毅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以下簡稱 享毅公司,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121號4 樓之3); 又與賴英璋(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通緝中)為澤來實 業有限公司之前後期負責人(以下簡稱澤來公司,址設:高 雄市苓雅區○○○路121 號)。乙○○係金源得實業有限公 司負責人(以下簡稱金源得公司,址設:高雄市三民區○○ ○街12號6 樓)。余明禮、丁○○(丁○○業於民國94年8 月10日死亡,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11月23日作成92年 度訴字第371 號不受理判決確定)係達煌有限公司之前後期 負責人(以下簡稱達煌公司,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 161 號)。林寬仁萬富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以下簡稱 萬富公司,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244 號5 樓之3 , 林寬仁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現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5年訴字2763號審理中)。渠等明知並無交易往來之事實 ,易宣木業公司之先後期負責人丙○○甲○○竟: ㈠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87年12月間起 迄89年4 月間止,利用上開公司所請領,屬於業務上應製 作之會計憑證之發票為不實之填載,表示自如附表一所示 萬富公司、澤來公司、達煌公司、金源得公司、達藝公司 、享毅公司購入貨物,由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賣方公司開立 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發票作為易宣木業公司購入貨物之進貨 憑證,其二人再分別將上開不實事項記入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內,持之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報扣抵營業稅 而提出行使,使易宣木業公司因此逃漏如附表一所示各該 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稅之正確性。 ㈡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87年12月間起迄89 年4 月間止,分別於易宣木業公司所請領,屬於業務上應 製作之會計憑證之發票為不實填載,表示易宣木業公司曾



銷售如附表示所示貨物予達煌公司、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坤星公司)、瑞盈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瑞 盈公司)、松本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本公司)、石 安木土包工業(以下簡稱石安公司)、明發土木包工業( 以下簡稱明發公司)、木清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木清公 司)、大利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大利公司)、錦泰營造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泰公司),幫助上開公司將如附表 二所示之不實事項記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持 之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報扣抵營業稅而提出行使,幫助 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各該營業額,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稅之正確性。
因認丙○○甲○○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 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判例足資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亦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可參。所 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資料,則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53年台上字 第2750號判例要旨足參。次按人民間之法律行為,雖可能同 時在私法、行政法及刑事法上均發生其法律效果,然因各該 法律領域之規範目的多有不同,故一法律行為在各法律領域 之法律效果評價,亦應依其規範目的,由有權機關各別審認 ,非謂一行為違反私法上或行政法上之規範,即同時亦違反 刑事法律而構成犯罪行為。至稅捐稽徵機關雖有稅捐稽徵之 職權,並得本於其職權就財稅法令為適當解釋,然其就人民 間交易行為之真偽及該行為在私法及刑事法律上效果之見解 ,僅得作為法院適用私法及刑事法律時之參考,法院仍須本 於私法及刑事法律自身之規範目的,以評價該交易行為之效 力。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甲○○二人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以:



稅捐稽徵機關之談話筆錄、統一發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票查核清單、彰化商業銀行博愛分行(以下簡稱彰化銀行博 愛分行)90年12月7 日(90)彰博字第2066號函,及被告丙 ○○、甲○○二人所提出之存摺、買賣合約書、退貨協議書 等資料,有些與相關發票金額不符,有些則屬被告彼此間自 行訂定之協議,無客觀貨源原始廠商可資求證等情為其論罪 依據。
四、惟被告丙○○甲○○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堅決否認有公訴人 所指訴之犯罪事實。被告丙○○辯稱:89年3 月28日伊與甲 ○○合夥標下澎湖碼頭景觀工程,需用巴西進口之木料,故 伊於88年間即先向戊○○預購木料,戊○○則多開立金源得 公司、澤來公司之發票予伊收執,伊與戊○○間之交易均係 真實,至於易宣木業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編號2至9之各該公 司之交易,則係由伊之合夥人謝東炎所招攬買家,由伊出貨 並開立發票,均屬真實交易,至於甲○○因僅負責易宣木業 公司與裕祥公司間之承攬案件,故甲○○就伊開立發票與附 表二編號2至9所示各該公司一事均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㈡ 第64至66頁、第261頁)。被告甲○○則辯稱:伊於89年2月 間經友人吳孟峰介紹始與丙○○相識,斯時易宣木業公司因 欲承包裕祥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祥公司)木料工程, 而委託伊設計工程圖,期間因裕祥公司欲開立信用狀予易宣 木業公司,然易宣木業公司原負責人丙○○之銀行往來信用 不良,丙○○始與伊協商更換易宣木業公司負責人,伊始自 89年3 月28日起擔任易宣木業公司負責人,並專職負責與裕 祥公司之合作案,其他易宣木業公司之買賣經營則均由丙○ ○1 人負責,迄89年9 月間與裕翔公司間因單價問題而終止 交易,經伊多次要求丙○○將易宣木業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 丙○○本人,惟丙○○均置之不理,伊不得已始於89年10月 間以負責人身份申請停用易宣木業公司發票,並為停業登記 ,是伊僅掛名負責人,且僅負責易宣木業公司承包裕祥公司 木料工程一案,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況伊就任負責人時 ,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易宣木業公司之繳稅情狀均屬正 常,伊對丙○○如何對外營運均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82頁、第120頁,本院卷㈡第242 頁)。五、經查:
㈠被告丙○○原為易宣木業公司負責人,嗣於89年3 月28日起 改由甲○○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有高雄市政府92年1 月14日 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204090100 號函暨易宣木業公司變更登 記表各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85頁、第86頁)。被告 甲○○於89年3 月28日擔任易宣木業公司負責人後,負責處



理就裕祥公司所承攬之馬公第一、第二漁港娛樂漁港工程( 即澎湖馬公碼頭景觀工程)與裕祥公司簽訂該工程中之綠檀 木木料工程買賣合約書,並由裕祥公司於89年7 月13日支付 買賣款一百零六萬四千七百二十七元之事實,除據甲○○供 述在卷外(見偵字14650 號卷第148 頁),復有買賣契約書 1 份、統一發票1 紙、存摺1 份、現金支出傳票3 紙、出貨 單4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88頁、第89頁、第91頁,偵 字14650 號卷第115 頁、第117頁),應認真實。 ㈡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丙○○擔任易宣木業公司負責人期間 ,與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並無真實交易,卻偽稱向附表一所 示各該賣方公司進貨,並持附表一所示各該賣方公司虛開之 發票逃漏稅捐云云。被告丙○○則辯稱:附表一所示均屬真 實交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85 頁)。經核: ⒈易宣木業公司與萬富公司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交易(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所示交易),係由萬富公司開立88 年6 月3 日之發票1 紙為憑(見證物卷㈠第36頁),並由易宣木 業公司持台新銀行票號HQ0000000 號、HQ0000000 號、HQ00 00000 號,發票日為88年8 月22日、88年8 月10日,票面金 額分別為八十六萬元、八十五萬五千元、一百三十五萬元之 支票用以付款,有上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 紙在卷足 佐(見證物卷㈠第37頁),復據被告丙○○供稱:原則上係 1 個月與廠商結算1 次,有時則須待檢驗合格後才付款,付 款時才開發票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5頁)。是以上開支票付 款時間雖與發票所載時間不同,惟其所示出貨、付款時點則 與一般商場交易係採月結後付之慣例相合,雖各該支票總額 與萬富公司出貨金額略有差異,然易宣木業公司既係以客票 支付上開買賣款項,自難期其票款總額與進貨總額全然相符 ,又上開支票嗣雖均遭退票,然此屬易宣木業公司與萬富公 司間之買賣糾紛,自不能以易宣木業公司嗣未履行付款債務 ,即遽予推認上開買賣係屬虛偽。
⒉易宣木業公司與達煌公司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 於88年10月、 11月、12月開立之號碼XD00000000號、YB00000000號、YB00 000000號、YB00000000號、YB00000000號發票所示交易(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47、48、53、54所示交易),業經易 宣木業公司以台新銀行新竹分行票號HC0000000 號、台北銀 行松山分行票號SC0000000 號、苗栗郵局票號P0000000 號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票號ALB0000000號、AK00 00000號,面 額各為九十萬元、四十八萬八千五百元、十五萬元、三十萬 元、四十二萬元之支票付款,有上開支票影本5 紙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㈡第252 頁、偵字第14650 號卷第169 頁)。上



開交易既經易宣木業公司提出相關付款憑證,亦難逕認該交 易係屬虛偽。
⒊易宣木業公司與金源得公司於88年10月間所為如附表一編號 4 號碼XD00000000號、XD00000000號、XD00000000號發票所 示交易(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44、45所示交易),經易 宣木業公司持坤星公司所簽發之客票(即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票號BJB0000000號,面額二百二十六萬八千元之支票)用以 付款,嗣由金源得公司負責人乙○○向易宣木業公司提示上 開支票後,經被告丙○○分次以現金兌付等情,已據乙○○ 、丙○○於本案偵查中供述至明(見偵字第14650 號卷第14 9 頁),核與謝東炎(嗣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台 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於92年8 月19日作成92年度偵字第68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見本院卷㈡第275 頁)於偵查中供稱:伊持被告丙○○所交 付之上開支票向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安公司 )調現,並帶被告丙○○到苗栗取款等語相符(見偵字第14 650 號卷第14 9頁),唐安公司負責人盧惠敏於他案偵查中 亦證稱:伊曾向謝東炎訂購木材,並給付現款予謝東炎等語 (見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87 號卷第25頁、第 47頁),復有卷附上開支票影本1 紙足憑(見偵字第14650 號卷第172 頁),足認被告丙○○辯稱:伊所取得用以支付 金源得公司貨款之客票,嗣經謝東炎協助向唐安公司周轉調 現乙節,尚非無稽,故上開附表一編號4 所示交易應屬真正 。
⒋又易宣木業公司與達藝公司於89年2 月間所為如附表一編號 5 所示號碼YZ00000000號、YZ00000000號、YZ00000000號發 票之交易(見證物卷㈠第50頁,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61 、62所示交易),經易宣木業公司分別於89年3 月16日、89 年3 月17日、89年3 月20日、89年4 月6 日、89年6 月30日 、89年7 月26日、89年8 月1 日以客票或匯款方式給付買賣 價款二十三萬元、一萬五千六百五十五元、七萬四千三百元 、三十八萬元、三十萬五千一百元、十萬元、七萬元、十八 萬二千元之事實,有卷附買賣交易明細表及謝東炎設於新竹 商業銀行北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影本1 件可佐(見證物卷㈠第53頁、第54頁)。查上開各次付款之 總額雖少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發票總額,惟其付款時點與各 該發票開立時點相近,且為接續付款,足認易宣木業公司與 達藝公司之上開木材交易應非虛妄。
⒌至於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易宣木業公司於88年7 月間與澤來公司間之交易(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所示交易



),及附表一編號3 所示88年2 月間易宣木業公司開立予達 煌公司,發票號碼YB00000000號之交易,雖均未能提出付款 憑證,然經遍查起訴卷證,亦均查無上開交易發票。嗣經本 院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查上開事項,固經該局以95年5 月12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50032135號函覆稱:易宣木業公 司曾持澤來公司於88年7 月間所開立,號碼為WF00000000號 ,金額為一百三十五萬元,稅額為六萬七千五百元之發票申 報扣抵營業稅;又持達煌公司於88年11月間所開立,號碼為 YB00000000號,金額為八十六萬六千二百五十元,稅額為四 萬三千三百一十三元之發票,用以扣抵營業稅等情(見本院 函查證物卷第92頁、第94頁),然僅憑上開函覆資料僅能推 認易宣木業公司曾向澤來公司、達煌公司購入貨物,尚難率 予推斷上開買賣即屬虛偽。又被告丙○○辯稱:因木材係屬 大宗物資,每次進貨量很大,故須由各該從事木材買賣業之 公司彼此調貨,再由貿易商以其名義向國外進貨等語(見本 院卷㈡第273 頁),而澤來公司確有經營木材批發業、達煌 公司確有經營原木、木材加工買賣事業,分別有卷附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卡2 份、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件可按(見公司 稅籍資料卷第34頁、第40頁,本院卷㈡第186 頁),是易宣 木業公司與澤來公司、達煌公司間所為交易尚難謂與常情有 違,況縱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因時間久遠(本案審結時 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之時點已9 年有餘)、交易往來繁雜, 而未能針對上開二筆交易各別提出相關付款憑證為據,然依 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即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既遍查本件卷證 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上開二筆交易係屬虛偽,即不得率 予推認被告丙○○於其擔任易宣木業公司負責人期間,有何 自賣方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 業稅額之情事。
㈢公訴意旨另以:易宣木業公司於88年6 月起至89年4 月止, 虛開不實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各該買方公司,幫助如附表二 所示之達煌公司、坤星公司、瑞盈公司、松本公司、石安公 司、明發公司、木清公司、大利公司、錦泰公司等買方公司 逃漏稅云云。經查易宣木業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間之 交易,業據被告丙○○及附表二所示各該買方公司提出下列 憑證,以證其間交易係屬真正:
⒈易宣木業公司於88年6 月間因賣出木材予達煌公司,而開立 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金額六十一萬四千元之發票予達煌公 司乙節(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交易),雖查無相關 發票在卷,亦未據達煌公司提出相關付款憑證,惟被告丙○ ○供稱:…易宣木業公司與達煌公司確有交易,係劉啟智



紹伊與達煌公司認識,由劉啟智從中接洽買賣,…達煌公司 曾承攬中山大學電腦裝設工程,向伊進貨,並以支票付款, …但因達煌公司現已人去樓空,再無從提出其他交易憑證等 語(見本院卷第263 頁)。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丙○○並無 自證己身無罪之義務,是其既已就易宣木業公司與達煌公司 間之上開交易源由提出說明,即難遽予推斷上開交易係屬虛 偽。
 ⒉易宣木業公司就其於89年3 、4 月間與坤星公司所為如附表 二編號2 所示各該交易(即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交易),除有 卷附易宣木業公司所開立,號碼為ZX00000000號、ZX 00000 000 號、ZX00000000號發票外(見本院卷㈠第235 頁),並 經坤星公司之出納兼事務員杜蓮珠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調查 中供稱:附表二編號2 所示各該交易係與易宣木業公司之業 務員謝東炎(原談話筆錄誤載為謝東源)接洽,由謝東炎交 付相關進項憑證(即發票),各該買賣之交貨條件、日期、 貨品數量、單價金額均經訂立買賣合約書載明,所交付之貨 品亦經坤星公司之工地主任吳國棟分別於89年3 月8 日、16 日、20日、24日、25日、27日驗收之,經坤星公司以付款人 為台灣銀行土地銀行,票號BJB000 0000 號、BJB0000000號 支票付款,於89年3 月31日支付七十三萬五千元予謝東炎, 並經吳國棟轉交發票日為89年4 月15日,票面額為二百二十 六萬八千元之支票予謝東炎等語明確,有89年6 月16日苗栗 縣稅捐稽徵處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1 份在卷可 按(見證物卷㈢第6 頁),核其所述與被告丙○○供稱:上 開交易均係謝東炎招攬來的買賣等語(見本院卷第26 5頁) 及謝東炎於偵查中供稱:伊與丙○○在高雄合夥做木材生意 ,成立達藝公司,伊之工作性質為銷售,丙○○則負責進貨 等情均相符(見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87 號卷 第55頁)。
⒊易宣木業公司於89年間與瑞盈公司所為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交易),業據瑞盈公司負責人陳 淑燕於89年7 月13日提出書面說明,表示該公司分別於89年 3 月7 日及89年3 月13日向易宣木業公司購入木板及角材兩 批,並訂有買賣合約書,且由陳淑燕於工地驗收後,以支票 支付買賣價金等情至明(見證物卷㈢第10頁),並有卷附訂 購單1 紙在卷足憑(見證物卷㈢第11頁),故此部分亦難認 有何虛偽買賣。
⒋易宣木業公司於89年間與松本公司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交易),業據松本公司負責人涂 素珍供稱:伊於89年4 月間自易宣木業公司取得之發票憑證



(即號碼為ZX00000000號、ZX00000000號發票)係向易宣木 業公司之業務洽買,貨品由伊當場驗收,運費則由賣方負擔 ,該交易買賣貸款約定於到貨兩個月結清等語,有90年3 月 9 日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1 件在卷可憑(見證物卷㈢第13頁),復據涂素珍提出統一發 票、現金支出傳票各2 紙為證(見證物卷㈢第15頁),故此 部分亦難認有何買賣不實。
⒌易宣木業公司於89年間與石安公司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交易),已據石安公司負責人吳 石安供稱:該公司曾於88年、89年間以車號RS-616 號、RW 297 號、Q7-682號-RV-063號貨車前往高雄市前鎮區之倉庫 載貨,並與謝東炎丙○○接洽點交事宜等語,有卷附89年 7 月4 日聲明書1 份可按(見證物卷㈢第18頁),謝東炎於 他案偵查中則供稱:伊曾於89年3 月21日擔任達藝公司負責 人,與余明禮之胞兄丙○○在高雄合夥做木材生意,並成立 達藝公司,…從事木材買賣,在88年11月至89年2 月間伊確 有與石安公司進行交易,伊在達藝公司之工作性質係銷售, 易宣木業公司負責人丙○○則負責進貨等語(見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87 號卷第55頁),核與被告丙○○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供稱:易宣木業公司賣予石安公司間 的貨係謝東炎賣的,由謝東炎招攬買家,由伊出貨,伊出貨 時連發票一起開給謝東炎等情相符(見本院卷㈡第65頁、第 66頁),足見此部分之買賣應屬實在。
⒍易宣木業公司於89年間與明發公司所為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交易),業據明發公司負責人趙 明川供稱:明發公司曾於89年3 月21日、89年3 月23 日 、 89年3 月27日向易宣木業公司採買三批木板及角材,且簽立 買賣合約書,並於驗收後以支票付款等語,有說明書1 紙在 卷可稽(見證物卷㈢第20頁),復提出統一發票3 紙(見證 物卷㈢第21頁)為證,故易宣木業公司此部分之買賣亦難認 為不實。
⒎易宣木業公司於89年間與木清公司所為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交易),經木清公司負責人杜清 地供稱:上開交易係與業務員接洽,直接將貨物(即模板及 木條)交送工地,由工地員工代為驗貨簽收,並於收受發票 後給付現金等語(見證物卷㈢第25頁90年2 月26 日 高雄市 稅捐稽徵處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並證稱: 伊前曾向謝東炎購買模板、木材等語明確(見苗栗地方法院 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87 號卷第48頁),故尚難認易宣木業 公司與木清公司間未有實際買賣交易。




⒏易宣木業公司於89年間與大利公司所為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交易),經大利公司之工頭羅金 蓮供稱:上開交易係由伊接洽,並有買賣合約書及送貨單可 憑,由易宣木業公司派員自行運送,由伊於工地驗收,並於 驗收後以現金付款等語,有89年6 月13日苗栗縣稅損稽徵處 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1 份在卷可佐(見證物卷 ㈢第28頁),復有卷附統一發票2 紙、送貨單2 紙、買賣合 約書2 件足憑(見證物卷㈢第30頁、第31頁、第32頁),足 見易宣木業公司與大利公司之買賣交易亦屬實在。 ⒐易宣木業公司於89年間與錦泰公司所為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交易),已據錦泰公司會計黃寶 蓮供稱:上開交易係由工地工頭接洽,由易宣木業公司派員 送貨(貨車車號為HSE -28號)並收款,該公司係於89年初 經由同業介紹始與易宣木業公司接洽,付款日期分別為89年 3 月5 日、89年3 月8 日、89年3 月13日,各在工地付款二 十萬九千一百六十元、十九萬四千二百零八元、二十萬二千 四百四十元等情至明,有89年6 月15日苗栗縣稅捐稽徵處營 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證物卷㈢ 第35頁),復有卷附統一發票3 紙、買賣合約書1 紙足憑( 見證物卷㈢第37頁、第38頁),足認易宣木業公司與錦泰公 司之買賣交易係屬實在。
⒑綜上,易宣木業公司於89年2 月、3 月、4 月間與如附表二 所示各該買方公司所為交易,已據易宣公司及各該買方公司 提出上開資料以供查核,是被告丙○○所辯並非無據。又易 宣木業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原木買賣、木材、木製品、木片 、家具及合板之加工買賣、造船木材之加工買賣、伐木及造 林業務、與前列有關之進出口貿易、及與前列各項相關業務 之經營與投資;而附表二編號1 所示達煌公司所營事業包括 原木、木材加工買賣、建築材料買賣及電腦設備安裝;至於 編號2 至9 所示各該買方公司則均係經營營造、建築、橋樑 、土木等行業,除據各該公司負責人供述如前外,並有卷附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87 頁、第186 頁 、第206 頁、第207 頁、第198 頁),從而各該附表二所示 買方公司向易宣木業公司購買其營業項目所進出口之原木、 木材及合板加工品等,尚與常情無違,而被告丙○○與案外 人謝東炎共同經營木材買賣事業,由謝東炎在外招攬客戶, 由被告丙○○負責出貨,並具名易宣木業公司提供發票予買 方收執乙情,亦經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謝東炎在外招攬 之交易應屬實在,而於92年8 月19日作成92年度偵字第68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見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



第68 7號卷第60頁)。是尚難認易宣木業公司於附表二所示 各該交易中,有何虛開不實發票幫助買方公司逃漏稅之情事 。況被告甲○○於其擔任易宣木業負責人期間,僅負責易宣 木業公司與裕祥公司間之綠檀木買賣事宜,且經按期交貨、 付款,係屬真實交易,而附表二所示各該買賣,則均由案外 人謝東炎招攬客戶後,由被告丙○○出貨後開立易宣木業公 司之發票,供買方公司收執申報營業稅,已如前述,是以被 告甲○○於擔任易宣木業負責人期間亦無何明知虛偽交易, 仍開立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各該買方公司之犯行。六、綜上,本件查無不實交易銷帳情事,公訴人認被告丙○○甲○○涉犯上開犯行所憑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不能證明被告二 人有何涉犯逃漏稅捐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二人有何其他犯行,揆諸前 開規定、說明,自應為被告丙○○甲○○無罪之諭知。七、被告甲○○經合法傳喚,雖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因諭知無 罪之判決,則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高山附表一:易宣公司疑似使用賣方公司虛開之發票逃漏稅一覽表:┌──┬────┬─────┬────┬──────┬──────┬────────────┐
│編號│賣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備 註 │
├──┼────┼─────┼────┼──────┼──────┼────────────┤
│1 │萬富企業│VH00000000│88.6.3 │ 2,900,000│ 145,0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2,900,000│ 145,000│ │
├──┬────┬─────┬────┼──────┼──────┼────────────┤
│編號│賣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2 │澤來實業│WF00000000│88.7 │ 1,350,000│ 67,5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1,350,000│ 67,500│ │
├──┬────┬─────┬────┼──────┼──────┼────────────┤
│編號│賣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3 │達煌有限│XD00000000│88.10 │ 607,315│ 30,366│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 │
│ │公司 ├─────┼────┼──────┼──────┼────────────┤
│ │ │YB00000000│88.11 │ 866,250│ 43,313│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 │
│ │ ├─────┼────┼──────┼──────┼────────────┤
│ │ │YB00000000│88.11 │ 450,000│ 22,5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 │
│ │ ├─────┼────┼──────┼──────┼────────────┤
│ │ │YB00000000│88.11 │ 540,000│ 27,0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 │
│ │ ├─────┼────┼──────┼──────┼────────────┤
│ │ │YB00000000│88.12 │ 750,000│ 37,5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
│ │ ├─────┼────┼──────┼──────┼────────────┤
│ │ │YB00000000│88.12 │ 600,000│ 30,0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 │
├──┴────┴─────┴────┼──────┼──────┼────────────┤
│ 合計│ 3,813,565│ 190,679│ │
├──┬────┬─────┬────┼──────┼──────┼────────────┤
│編號│賣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4 │金源得實│XD00000000│88.10 │ 685,200│ 34,26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
│ │業有限公├─────┼────┼──────┼──────┼────────────┤
│ │司 │XD00000000│88.10 │ 785,625│ 39,28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
│ │ ├─────┼────┼──────┼──────┼────────────┤
│ │ │XD00000000│88.10 │ 598,200│ 29,91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 │
├──┴────┴─────┴────┼──────┼──────┼────────────┤
│ 合計│ 2,069,025│ 103,451│ │
├──┬────┬─────┬────┼──────┼──────┼────────────┤
│編號│賣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5 │達藝有限│YZ00000000│89.2.14 │ 900,000│ 45,0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 │
│ │公司 ├─────┼────┼──────┼──────┼────────────┤
│ │ │YZ00000000│89.2.17 │ 624,000│ 31,2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 │
│ │ ├─────┼────┼──────┼──────┼────────────┤
│ │ │YZ00000000│89.2.20 │ 720,000│ 36,0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2. │
├──┴────┴─────┴────┼──────┼──────┼────────────┤
│ 合計│ 2,244,000│ 112,200│ │
└──────────────────┴──────┴──────┴────────────┘




附表二:易宣公司疑似虛開發票幫助買方公司逃漏稅一覽表:┌──┬────┬─────┬────┬──────┬──────┬────────────┐
│編號│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備 註 │
├──┼────┼─────┼────┼──────┼──────┼────────────┤
│1 │達煌有限│VF0000000 │88.06 │ 614,000│ 30,7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
│ │公司 │ │ │ │ │ │
├──┴────┴─────┴────┼──────┼──────┤ │
│ 合計│ 614,000│ 30,700│ │
├──┬────┬─────┬────┼──────┼──────┼────────────┤
│編號│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即起訴書附表六 │
├──┼────┼─────┼────┼──────┼──────┤ │
│2 │坤星營造│ZX00000000│89.04 │ 400,000│ 20,000│ │
│ │股份有限├─────┼────┼──────┼──────┤ │
│ │公司 │ZX00000000│89.04 │ 300,000│ 15,000│ │
│ │ ├─────┼────┼──────┼──────┤ │
│ │ │ZX00000000│89.03.20│ 400,000│ 20,000│ │
│ │ ├─────┼────┼──────┼──────┤ │
│ │ │ZX00000000│89.03.24│ 400,000│ 20,000│ │
│ │ ├─────┼────┼──────┼──────┤ │
│ │ │ZX00000000│89.04 │ 460,000│ 23,000│ │
│ │ ├─────┼────┼──────┼──────┤ │
│ │ │ZX00000000│89.04 │ 440,000│ 22,000│ │
│ │ ├─────┼────┼──────┼──────┤ │
│ │ │ZX00000000│89.03.27│ 460,000│ 23,000│ │
├──┴────┴─────┴────┼──────┼──────┤ │
│ 合計│ 2,860,000│ 143,000│ │
├──┬────┬─────┬────┼──────┼──────┤ │
│編號│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3 │瑞盈土木│ZX00000000│89.04 │ 739,290│ 36,965│ │
│ │包工業 │ │ │ │ │ │
├──┴────┴─────┴────┼──────┼──────┤ │
│ 合計│ 739,290│ 36,965│ │
├──┬────┬─────┬────┼──────┼──────┤ │
│編號│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4 │松本營造│ZX00000000│89.04.29│ 518,875│ 25,944│ │
│ │有限公司├─────┼────┼──────┼──────┤ │
│ │ │ZX00000000│89.04.29│ 488,520│ 24,426│ │
├──┴────┴─────┴────┼──────┼──────┤ │




│ 合計│ 1,007,395│ 50,370│ │
├──┬────┬─────┬────┼──────┼──────┤ │
│編號│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5 │石安土木│YZ00000000│89.02 │ 476,525│ 23,826│ │
│ │包工業 ├─────┼────┼──────┼──────┤ │
│ │ │YZ00000000│89.02 │ 523,460│ 26,173│ │
├──┴────┴─────┴────┼──────┼──────┤ │
│ 合計│ 999,985│ 49,999│ │
├──┬────┬─────┬────┼──────┼──────┤ │
│編號│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
├──┼────┼─────┼────┼──────┼──────┤ │
│6 │明發土木│ZX00000000│89.04 │ 486,400│ 24,320│ │
│ │包工業 ├─────┼────┼──────┼──────┤ │
│ │ │ZX00000000│89.04 │ 373,600│ 18,680│ │
│ │ ├─────┼────┼──────┼──────┤ │
│ │ │ZX00000000│89.04 │ 500,000│ 25,000│ │
├──┴────┴─────┴────┼──────┼──────┤ │
│ 合計│ 1,360,000│ 68,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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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本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宣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