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707號
KSEV,106,雄補,707,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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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07號
原   告 義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竝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
7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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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竝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