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011號
KSEV,106,雄補,1011,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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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郭九道
訴訟代理人 郭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閣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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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閣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