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以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93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哈廣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