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6年度,22號
TNHV,96,上易,22,200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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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丁○○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上 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 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惠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瑞清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 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 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 ,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 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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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