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415號
KSEV,106,雄簡,415,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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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415號
原   告 梁倚逢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亨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清雄
被   告 梁桂銘
      梁靖瀅即梁𪴦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且上 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為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所明 定。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主張㈠被告亨裕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亨裕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11,000元, 及自民國102 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即梁𪴦丰(下稱梁 靖瀅)應連帶給付第一項所命被告亨裕公司給付之本息。㈢ 上開第一、二項所示之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就給付部分,其 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嗣具狀變更其訴為先位聲 明:㈠被告亨裕公司應給付原告14,711,000元,及自102 年 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 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應連帶給付第一項所命被告亨裕公 司給付之本息。㈢上開第一、二項所示之任一被告為給付者 ,就給付部分,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備位聲 明:被告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應連帶給付原告14,711,0 00元,及自102 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其訴之變更係預備合併審理方式之請求,亦未變 更請求之基礎事實,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父親即訴外人梁清茶、被告梁清雄及訴外人、



梁清一謝梁來好楊梁金鳳均為梁象之繼承人,經渠等協 議分配被繼承人梁象遺產,於92年2 月12日簽立「梁象遺產 繼承各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繼承人各就應 繼承之土地互為交換,以取得完整土地所有權,並依遺產核 定金額計算找補土地價差。而依據系爭協議書內容,遺產中 部分土地應歸由被告梁清雄取得,被告梁清雄則須找補差額 14,711,000元予梁清茶,被告梁清雄斯時未能一次給付該差 額,遂取整數,由被告亨裕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 (下稱系爭支票),並由被告梁清雄之子即被告梁桂銘背書 後,交予梁清茶收執以為擔保。嗣被告梁清雄於92年11月30 日另簽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承諾保證系爭支票必 予兌現,並邀同其子女即被告梁桂銘梁靖瀅在系爭切結書 之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用印,保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系爭 支票經提示後,竟遭退票,爰依系爭支票、系爭切結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又縱認系爭支票票據債權已罹於時效 ,然被告梁清雄對於交換繼承土地差額債務仍負有承諾保證 依約兌現清償之責,被告梁桂銘梁靖瀅為被告梁清雄之連 帶保證人,就系爭切結書所載之法律關係,負有連帶清償之 責等語。並聲明如前開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發票日為102 年2 月17日,原告至106 年2 月16日始提起本訴,已罹於時效,被告亨裕公司主張時 效抗辯。又被告亨裕公司未曾自原告或梁清茶處取得現實利 益或對價,原告亦不得對被告亨裕公司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又被告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所簽立之系爭切結書,係 保證系爭支票依約兌現,不及於利益償還請求權,而主債權 即系爭支票票款債權既罹於時效,原告自不得以系爭切結書 所示之保證契約向被告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主張等語置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梁清茶、被告梁清雄及訴外人梁清一謝梁來好楊梁金鳳均為梁象之繼承人,上開繼承人欲繳納遺產稅 、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時,因見梁象遺產中部分土地遭被告 梁清雄持之向銀行辦理貸款、設定抵押權,各繼承人即簽 立系爭協議書:由被告梁清雄取得部分土地,被告梁清雄 則交付系爭支票予梁清茶,款項應交付支票持有者;又被 告梁清雄於92年11月30日簽立系爭切結書,被告梁桂銘、 被告梁靖瀅亦均在其上「連帶保證人」之欄位簽名用印, 其內容略為:被告梁清雄因系爭協議書而交付系爭支票作 為清償,承諾保證依約兌現;系爭支票經提示後因存款不



足退票等情,業經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協議 書、系爭切結書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4頁),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二)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 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 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 年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 爭支票之發票日為102 年2 月17日,而原告係於106 年2 月16日提起本訴,此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證(見本院 卷第3 頁),顯已罹於時效。原告雖主張被告梁清雄簽立 系爭切結書保證系爭支票依約兌現,屬民法第129 條第1 項第2 款之承認,應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系爭支票發 票人既為亨裕公司,則梁清雄縱為亨裕公司負責人,亦難 以自己名義代亨裕公司為承認;況系爭切結書係於92年11 月30日簽立,系爭支票之票款請求權則自發票日即102 年 2 月17日始可行使,則系爭切結書簽立時票款請求權仍不 可行使,自難認時效有何中斷可言。從而,系爭支票票款 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被告既為時效抗辯,自得拒絕給付 ,原告請求亨裕公司給付票款,即屬無據。
(三)按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 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 求償還。票據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票據上債權因時 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固得依票據法第22條第4 項 規定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請求償還。 惟所稱之利益,係指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原因關係或資金關 係上所受之利益( 代價) 而言。執票人對發票人、承兌人 實際上是否受有利益及所受利益若干,應負舉證責任,最 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181號判決同此意旨。原告雖主張 被告梁清雄以亨裕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簽立系爭支票後, 復簽立系爭切結書,足認亨裕公司經其法定代理人梁清雄 表示而承擔遺產差額14,711,000元債務,則系爭支票既作 為亨裕公司清償債務之方法,若系爭支票票款請求權確已 罹於時效,亨裕公司即獲得免負遺產差額債務14,711,000 元之利益等語。惟查,本件受有遺產差額利益者為梁清雄 ,亨裕公司並未因系爭協議書或簽發系爭支票而獲得任何 利益,自難認亨裕公司需有何利益需償還,亦難單以梁清 雄開立亨裕公司為發票人之系爭支票,即認亨裕公司除票 據債務外,另有承擔梁清雄遺產差額債務之意。原告雖引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953 號、97年度台上字第362 號 判決,而主張票據法第22條第4 項利得償還請求權於無直



接當事人關係之發票人與執票人間,亦得發生,且以簽發 票據免除原債務亦屬消極利益。然上開判決所依據之事實 ,係發票人實際受有借貸(代償債務)及免付工程款之利 益,與本件事實並不相同,尚難比附援引。是原告主張亨 裕公司應依利得償還請求權給付遺產差額債務14,711,000 元,亦難憑採。
(四)按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民法第74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系爭支票票款請求權罹於時效,已如前 述,則保證人即被告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自得主張時 效抗辯拒付票款。又票據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之利得償還 請求權,係基於票據時效完成後所生之權利,與票據基礎 原因關係所生之權利各自獨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2716號判決同此意旨。先不論原告不得對亨裕公司主張利 得償還請求權,已如前所述,而系爭切結書載明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係保證系爭支票依約兌現,則其等保證範 圍自不及於利得償還請求權。是原告依保證關係請求梁清 雄、梁桂銘梁靖瀅給付14,711,000元,難認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就系爭支票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未舉 證被告亨裕公司因開立系爭支票獲有何利益,被告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復主張主債務人亨裕公司之抗辯,則先位依 票款請求權及保證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亨裕公司應給付原告 14,711,000元,及自102 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應連帶 給付第一項所命被告亨裕公司給付之本息,為無理由。備位 依系爭協議書、系爭切結書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應給付原告14,711,000元,及自102 年2 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亦屬無據, 均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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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 金 額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提示日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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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裕公司│14,711,000元│BXA0000000│102 年2 月17日│102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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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