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 告 戊○○○ 3號原 告 乙○○ 3號原 告 丁○○ 3號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己○○○ 住彰化縣 巷78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住台中市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住高雄縣被 告 癸○○辛○○之承 住台中市被 告 壬○○辛○○之承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487之18號2樓被 告 甲○○兼辛○○之 住台中市 0號被 告 庚○○ 住台中市 街131被 告 子○○ 住台中市 街131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癸○○、壬○○、甲○○、庚○○、子○○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德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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