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附民上字,95年度,162號
TCHM,95,交附民上,162,200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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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樓
被 上訴人 宏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
6月26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乙○○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乙○○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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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