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2242號
TCHM,95,上訴,2242,2007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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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庚○○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
度訴緝字第612號,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
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6225號、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
如附表壹甲所示帳戶偽造之支票(詳如附表壹甲「偽造支票明細表」所載)、印章、印文、署押;附表壹乙六(二)至十一所示帳戶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如附表肆編號六(除陳秋華之印章外)、二十、附表陸編號四、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秋華(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判處有 期徒刑六年確定)、黃義宣(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 定)、劉祐鋒(由檢察官簽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 起訴)及化名「林穎裕」的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自民國八十 一年間某日起,以虛設公司行號向他人詐欺取財的方式,共 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及侵 占遺失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虛 設行號購得貨品轉賣方式牟利,其等並分別自八十五年八月 間、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八十六年 四月三十日、八十六年七月二日起,僱用與渠等有共同犯意 聯絡之辛○○張俊卿張俊卿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十月確定)、戊○○(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 定)、陳英斌陳英斌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二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陳國忠(陳國忠業 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六月確定)等人,加入渠等的常業詐欺取財集團,共同為 各項犯罪行為分擔。陳秋華等人即自八十一年六月間起,陸 續虛設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行號,並以侵占遺失物之方式, 取得如附表壹所示各被冒用姓名人之國民身分證後,在不詳 地點,以換貼彼等照片方式加以變造,並連續偽刻如附表壹 所示各該被冒用姓名人之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上述遭變造國 民身分證、偽造私人印章之人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件 核發管理的正確性。另由辛○○及陳秋華、黃義宣、戊○○



、陳國忠、張俊卿等人持變造的國民身分證及偽造的印章, 分別於如附表壹所示各帳戶之開戶日期,前往如附表壹所示 之金融機構行庫,連續於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 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印鑑卡、活期儲蓄存款 帳號印鑑卡及其他開戶資料上,偽造如附表壹所示各被冒用 姓名人之署押及印文,偽造各該開戶申請資料,足以生損害 於如附表壹所示被冒用姓名人及各金融機構行庫對於存款帳 戶管理正確性,並使如附表壹甲所示各金融機構行庫陷於錯 誤,准予請領支票使用 (惟八十五年八月前之變造身分證、 開戶、開票行為與辛○○無涉)。陳秋華等於取得如附表壹 甲所示之支票後,即分別由辛○○、陳秋華、黃義宣等人持 用,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以在如附表壹甲所示各帳戶支票 上,以偽造如附表壹甲所示發票人之印章蓋用於支票上之方 式,偽造如附表壹甲所示之支票後,分別以所虛設之公司行 號名義,於如附表叁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叁所示之方式, 向如附表叁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詐取如附表叁所示之財物( 惟附表叁、一部分辛○○未參與),辛○○等人即恃此維生 ,並以之為常業。嗣經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簽發之搜索票,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許,前往臺 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六號陳秋華住處執行搜索,逮捕陳秋華 ,並當場扣得辛○○等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肆所示等物; 於同日下午二時許,前往臺中縣太平市○○路十三號執行搜 索,逮捕陳國忠,並當場扣得辛○○等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 表伍之所示等物;於同日下午四時許,前往桃園縣八德市○ ○路○段一二三三巷四四號執行搜索,逮捕陳英斌,並扣得 辛○○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陸所示等物;於同日下午 五時許,經警帶同陳秋華前往臺中市○○路○段三OO號四 樓之一陳秋華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柒所示之物;於 同日下午六時許,復經警帶同陳秋華前往臺中市北屯區舊社 巷十六號處倉庫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捌所示之物;於同 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許,經警帶同陳秋華前往臺中縣太平市 ○○路三八號前貨櫃屋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玖所示之 物。張俊卿則於八十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其犯 罪未經發覺前,向該管偵查輔助機關自承犯罪,並表明接受 裁判之旨,經警全盤查悉上情,並循線查獲辛○○。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 併案審理。
理 由
甲、下列共犯、證人之警訊、偵訊證述(詳后)固屬被告以外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本案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 ,就此證據能力問題並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 成之情況,尚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 二項規定,視為有同條第一項之同意,自得為證據,合先敍 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辛○○僅坦承受僱於陳秋華,在陳秋華開 設之公司擔任人頭,及有冒用「莊秋金」名義情事,惟辯稱 叫貨及使用支票之事伊均未參與,且稱伊並非主謀,本案其 餘擔任人頭之共犯均僅約判刑三年,原審卻判處伊有期徒刑 六年,應有過重云云,本院公設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述被告已 坦承犯行,請從輕量刑云云,然查:
㈠被告已於原審供承「(審判長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你與陳秋 華、陳英斌、陳國忠、黃義宣、戊○○、張俊卿劉祐峰等 人及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及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多次以偽造或變造之 假身分證於各地虛設行號,並自八十三年十二月間起止,在 台新銀行豐原分行等金融行庫冒名辦理辦理開戶後,在請領 空白支票或利用侵占至不詳姓名者遺失之空白支票,未經各 支票持有人之同意,共同連續偽造支票之有價證券充作工具 ,並以虛設行號之名義,連續向黃淑娟等十八人佯稱進貨以 為詐術之施用,使黃淑娟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各種貨 品,足生損害於支票之持有人吉祥淑娟等受騙之被害人。嗣 經警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分別持搜索票前往台中市北屯 區舊社巷十六號、台中縣太平市○○路十三號桃園縣八德市 ○○路一二三三巷四四號、台中市○○路○段三百號四樓之 一及台中縣太平市○○路三八號錢等地查獲陳秋華、陳英斌 及陳國忠等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有何意見?)答:無 意見,起訴事實均實在。」(原審卷第一一四頁)。 ㈡本案復有下述事證:
附表壹甲編號四(一)所示之「田永昇」支票存款帳戶、附 表壹甲編號六(一)、(二)所示之「己○○」支票存款帳 戶、附表壹甲編號七(一)所示之「李明財」支票存款帳戶 ,及附表壹乙編號一(一)所示之「黃現龍」活期儲蓄存款 帳戶、附表壹乙編號二(一)、(二)所示之「羅深泉」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附表壹乙編號三(一)所示之「李國庭」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附表壹乙編號四(一)所示之「蔡政德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附表壹乙編號五(一)、(二)所示 之「王裕欽」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附表壹乙編號六(一)、 (二)、(三)、(四)所示之「江維辰」活期儲蓄存款帳



戶、附表壹乙編號七(一)所示之「廖琦盟」活期儲蓄存款 帳戶、附表壹乙編號八(一)、(二)所示之「朱庚坤」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附表壹乙編號(一)所示之「田永昇」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均係員警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 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六號共犯陳秋華住處,搜索扣 押所得支票本及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參見附表肆編號二、三 、四、五、八(一)至()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二四、二五頁搜索扣 押證明筆錄)。又附表壹甲編號五(一)所示「徐錦福」支 票存款帳戶、附表壹甲編號七(一)所示之「李明財」支票 存款帳戶、附表壹甲編號三(一)所示之「李憲昌」支票存 款帳戶、附表壹乙編號九(一)所示之「李憲昌」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及附表壹乙編號十(一)所示之「徐錦福」活期儲 蓄存款帳戶,係依共犯張俊卿於八十六年十月四日之警詢供 述所查知(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 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第六三頁)。另附表壹甲編號一(一) 、(二)所示「莊秋金」支票存款帳戶、附表壹甲編號二( 一)所示「劉美蓉」支票存款帳戶,則係依被害人方基銘、 杜鵬程、藍徐桂丹、邱水明國鑫照明電料行負責人)、許 嘉興(川二工貿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熊清吉(家興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徐騰耀(台芝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員)、林慶義(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吳木水( 日日興有限公司業務員)、張俊邦(松茗茶行負責人)、陳 惠祝(鄭記茶行負責人)、林志勇(新典電器行負責人)及 陳世樑(福成軒雕刻社負責人)等人指述而查悉(參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 第九四頁、一O七頁、一二三頁、一三二頁、一四六頁、一 五四頁、一六二頁背面、一七九頁、一八六頁背面、一九五 頁、二O四頁背面、二二七頁、二三四頁)及所提支票影本 (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 一號偵查卷第一OO頁、一一一頁、一二四頁、一三六頁、 一五八頁、一六六至第一六九頁、一八二頁、一九一頁、一 九六至一九七頁、二O六頁、二二八頁、二三五頁),此已 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均甚明確,要堪認定。
經臺中縣警察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調取附表壹甲及附 表壹乙之開戶申請資料影本後(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第二五一至二八二 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O號刑事 卷附件別冊,卷宗編號「C5」),明確發現:附表壹甲編 號一(一)、(二)冒「莊秋金」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被告辛○○,附表壹甲編 號四(一)冒「田永昇」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國民身 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共犯陳國忠,附表壹甲編號六(一 )、(二)冒「己○○」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國民身 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共犯張俊卿,附表壹甲編號二(一 )冒「劉美蓉」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上所貼之照片為共犯戊○○,附表壹甲編號五(一)冒「徐 錦福」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 照片為共犯張俊卿,附表壹甲編號七(一)冒「李明財」之 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共 犯張俊卿,附表壹甲編號三(一)冒「李憲昌」之名開戶時 所提出之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所貼照片為共犯張俊卿, 附表壹乙編號六(三)「江維辰」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所貼照片為共犯陳秋華,此有前開變造 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附卷可佐外,並與被告辛○○及共犯陳 國忠、張俊卿、戊○○、陳秋華,各於警詢、偵查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O號刑事案件審理及本 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二一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述在卷( 被告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O 號刑事卷(二)第十五至十六頁、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一) 字第二二一號刑事卷(二)第五五頁;共犯陳國忠: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O號刑事卷(二)第十 七頁背面、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一號刑事卷( 一)第一一一頁、卷(二)第三六頁;共犯張俊卿: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六 十頁、第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六三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 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O號刑事卷(二)第十六頁背面、十 七頁;共犯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 O一O號刑事卷(二)第九八頁背面、九九頁、二O四頁背 面、二O五頁、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九號刑事卷第 一一七頁;共犯陳秋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 第三O一O號刑事卷(二)第十七頁背面、十八頁背面), 此已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
如附表貳所示公司行號,其中,編號二之「通盈水電材料行 」、編號四之「全國油漆行」、編號五之「奇異裝潢材料行 」、編號六之「立欣水電材料行(原名:大發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編號八之「立德勝有限公司」,為被害人方基銘 、杜鵬程周德勝、藍徐桂丹、邱水明許嘉興、熊清吉、 徐騰耀吳木水張俊邦、陳惠祝、陳鴻書劉文會、林志 勇、陳世樑指述遭詐騙財物時行為人所使用之公司行號名稱



或指定之送貨地點,除經各該被害人指述明確外(參見附表 叁編號三至編號十七,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第一O七、一一七頁、一二二 頁背面、一三一頁、一四五頁、一五三頁背面、一六二頁、 一七八頁背面、一八六頁背面、一九五頁、二○四頁背面、 二一○頁背面、二一八頁、二二六頁背面、二三三頁背面) ,並有被害人提出之簽收單(銷貨出貨單、發貨明細表、送 貨單、保管單、估價單)、統一發票、客戶應收帳款明細表 、對帳單影本等交易證明附卷可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第一O一至一 O六頁、一一三至一一六頁、一二一頁、一二六頁、一三九 至一四四頁、一五二頁、一五九至一六一頁、一七O頁、一 七二至一七四頁、一八三至一八五頁、一九二至一九三頁、 二O二至二O三頁、二O九頁、二一三至二一七頁、二二三 至二二五頁)。再者,附表貳編號十之「電捷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十一之「久大企業有限公司」、編號十二之「久久 企業有限公司」、編號十三之「有元號企業有限公司」、編 號十四之「宏泰企業有限公司」,則經警於八十六年十月一 日,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十三號,搜索扣得如附表伍編號 一所示之變造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六張、附表伍編號二所示 之變造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七張(參見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七三頁),查知亦為虛設之公 司行號。至其餘附表貳編號三之「聯發水電材料行」、編號 七之「立欣企業」、編號九之「久久企業」,則分別經由共 犯陳英斌、陳國忠、張俊卿之陳述(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十七頁、第二 二八五一號偵查卷五九頁、六三頁背面)及經警於八十六年 十月一日,在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一二三三巷四四 號之「久久企業」搜索扣得如附表陸所示之物(參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第 七四、七五頁),查知亦屬虛設之公司行號,均甚灼然,洵 堪認定。
附表叁所示被害人黃淑娟等人,經被告辛○○及共犯陳秋華 、陳英斌、陳國忠、戊○○、張俊卿、黃義宣、證人劉祐鋒 及化名「林穎裕」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分別於如附表 叁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叁所示方式(即以虛設之公司行號 為名義,並交付偽造之支票或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詐騙, 致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叁所示之財物等情,業據各被害 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提出被告辛○○等人訂貨或簽收貨 品之證明,或於扣案物品之服務保證卡中,確定是否屬被害



人公司產品(被害人黃淑娟部分;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第九二頁),且 於經警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伍編號六、編號七、附表陸編號七 至編號二一、編號二六及附表捌編號五至編號八之影印機、 傳真機、日光燈組、膠帶等物,並依各被害人之請求,暫行 發還,有各該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 (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 一號偵查卷第七五頁、九三頁、九九頁、一二○頁、一二五 頁、一三七頁、一三八頁、一五一頁、一五七頁、一六五頁 、一八一頁、一九○頁),足認被害人等在警詢時所指稱遭 歹徒詐騙之情節,均屬真實,洵堪採取。
被告辛○○等參與犯罪之情節,除如前述外,渠等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乙節,亦據被告辛○○及共犯陳秋華及證人 劉祐鋒分別陳述甚詳,茲再詳述之:
⑴被告辛○○部分:
①被告辛○○業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坦承犯罪事實文記載之犯行 。
②共犯戊○○坦承:「(有無於沙鹿鎮農會開戶?)有的,用 『劉美蓉』名義開戶。我因缺錢用,有一名叫『王仔』給我 五萬,叫我幫他開支票帳戶,我交相片給他,由『王仔』偽 造『劉美蓉』身分證,再由另一人陪我去開戶,由我填寫資 料申辦支票帳戶,票請出來由一位叫『猴仔』拿去用」、「 (提示陳秋華相片,『猴仔』是否即陳秋華?)就是陳秋華 」、「(成功路全國油漆行有哪些人?)我、辛○○、還有 陳秋華。我是八十五年底才去的,是一個姓王的人介紹我去 的,是他介紹時我才知道陳秋華是全國油漆行的老闆。我把 照片交給姓王的,後來是陳秋華做好以後交給我,是陳秋華 叫我去開戶的,後來開完戶後我就把存摺、支票等交給他, 本來跟我說只是要賣支票」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 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O號刑事卷(二)第九八至九九頁、 二O四頁背面、二O五頁、二三O頁)。
⑵共犯陳秋華部分:
①共犯戊○○供述:「(是誰在策劃整件犯罪事實?)是陳秋 華在主導的,裡裡外外都是他在主導」云云(參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O號刑事卷(二)第 二 O五頁)。
 ②共犯陳英斌供述:「我是由我叔叔陳秋華介紹認識自稱李明  財(按即被告張俊卿冒用之名)之人,並經由我叔叔陳秋華 指示由我及『李明財』、林志輝三人前往桃園縣八德市○○ 路○段一二三三巷四四號,開設久久企業,以空頭(人頭)



支票向不特定廠商以詐騙方式購買水電器材後,再轉售圖利 ,所得金錢我們三人再將所得款項交給我叔叔陳秋華,我叔 叔再將所得利益分給我們分用」、「我們是以我叔叔陳秋華 為首,以自稱李明財、綽號阿輝之男子、及我叔叔陳秋華、 綽號『跛腳』(按即共犯黃義宣)等人負責銷贓及物色對象 ,並以空頭或人頭支票,以期票方式向被害人(不特定廠商 )購買物品,得手後再轉售他人圖利,開給廠商之支票到期 時將無法兌現,以此方法全省詐騙」、「我受僱於我叔叔陳 秋華」、「是陳秋華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等語(參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 查卷第十至十七頁、三九頁)、「(如附表玖在臺中縣太平 市○○路三八號前查獲之)貨櫃屋係我叔叔陳秋華所有」等 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 五一號偵查卷第五七頁)。
③共犯陳國忠供述警方查扣如附表玖所示之物品及附表伍編號 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品(變造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六張、 變造之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七張、供變造公司執 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腦列印文字、數字表十九張及油漆 產品目錄表二張)均為共犯陳秋華所有;其與陳秋華之關係 則為:「我受僱於他,係老闆與員工關係」、「我自八十六 年七月初開始受僱陳秋華,亦是向陳秋華支領酬勞,每月新 台幣三萬元」、「貨物由我看管,至於銷售處理全由陳秋華 負責」、「我起先不曉得,但最近一個月前,我有看到他變 造身分證,後來他自己有提起並要我拿相片給他用於變造證 件之用,而我也拿給他,所以我才知道他有在偽造、變造證 件」、「我於八十六年七月份受僱陳秋華,負責運貨工作, 我是在八十六年八月份陳秋華才對我表明他們是以虛設行號 向他人公司行號詐騙財物再轉售他人圖利的事」等語(參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偵 查卷第五十八至六十頁、同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 號偵查卷第十九至二十頁、三九至四一頁背面)。 ④共犯張俊卿供述:「陳秋華是經由黃義宣介紹認識,認識三 個月後(約八十五年九月)即約我共同經營虛設行號進行詐 騙,陳秋華為我的老闆」、「...期間陳秋華開設有通盈 水電材料行、全國油漆行、久久企業」、「根據我所知為幕 後主使者陳秋華」、「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開始受僱於陳秋 華。他本來約定給我月薪五萬元,但後來沒有,只給我零用 金而已,約每月給我一萬二千元左右」等語(參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四 九至五十頁背面、五九頁背面)。




⑤證人劉祐鋒亦於警詢時供稱:有與陳秋華共同虛設公司行號 及開立銀行帳戶以詐財之事實,並供述:「該詐欺集團是以 陳秋華(綽號『白猴』、『秋華』)及黃義宣(綽號『跛仔 』、『跛腳』)等二人為主謀者,成員還有綽號『大胖仔』 之張俊卿及我等人」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 。
⑶共犯陳英斌部分:
①除共犯陳英斌於警詢時自承如前⑴②外,共犯陳秋華供述: 「(陳英斌、陳國忠是否你僱用?)是」、「陳英斌負責送 貨、陳國忠負責看管倉庫」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三八頁)。 ②共犯陳國忠供述:「(桃園縣)八德市久久企業尚有陳英斌 幫忙張俊卿詐騙行為,並在店內負責聯絡陳秋華,聽從陳秋 華指示行事」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七四頁)。
③共犯張俊卿供稱:「久久企業部分是我在今年八月的時候, 才認識陳英斌、陳國忠在現場經營」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第六三 頁背面)。
⑷共犯黃義宣部分:
①除如前之共犯陳英斌張俊卿及證人劉祐鋒之供述外,共犯 黃義宣亦坦承:「是於八十五年九月底交相片給陳秋華,然 後陳秋華以『朱庚昆』的身分證交給我,並要我去華南銀行 及豐原信用合作社開戶。他只拿給我二千元,我自己去豐原 市的刻印店刻印章,然後去開戶,開完戶後就把身分證及印 章交給了陳秋華」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 訴字第三O一O刑事卷(二)第二二九至二三O頁)。 ②共犯陳國忠供述:共犯黃義宣綽號「跛腳」(化名「林進泉 」),亦為陳秋華等詐騙集團之成員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七四 至七五頁)。
③共犯張俊卿供述:「...我只是當陳秋華、黃義宣等人的 送貨司機,...黃義宣部分只有(按:開設)立欣企業」 、「我分別在一台中縣豐原市農會以『李憲昌』名義開戶、 二桃園縣八德市中國國際商銀八德分行、富邦銀行八德分行 以『己○○』名義開戶、三(桃園縣)八德市農會以『徐錦 福』名義開戶、四新竹企銀以『李明財』名義開戶;以上這 些戶頭的人頭身分證都是陳秋華及黃義宣拿給我的,開戶也 都是黃義宣及陳秋華等人去開的,只有甲存要領票的時候才



叫我去」、「根據我所知...黃義宣為總務」、「我將我 的照片交給黃義宣,黃義宣再交給陳秋華,將我的照片拿去 偽造『李憲昌』、『己○○』、『徐錦福』、『李明財』四 張假身分證,由陳秋華拿給他姪子陳英斌去金融行庫辦理開 戶,辦好手續之後,再通知我去領支票簿,我領回來之後交 給陳秋華」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五十頁、六十頁)、「黃義宣 介紹我去工作」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 字第三O一O號刑事卷(二)第十七頁背面)。 ④被告辛○○供述:「(黃義宣也在通盈?)黃義宣負責會計 」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O 號刑事卷(二)第十七頁背面)。
⑸共犯陳國忠部分:
①除如前述之共犯陳國忠自承,共犯陳秋華、張俊卿供述外, 共犯陳國忠另供承:「我曾於八十六年八月底受命於陳秋華 ,從陳秋華住處搬運一批水電器材至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一二三三巷四十四號久久企業交給張俊卿轉售,我共搬運 兩次」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 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七四頁)。
②對於侵占「劉文增」汽車駕駛執照之時地,共犯陳國忠自承 :「我本身沒有駕照,在八十六年四月中旬,在臺中市○○ 路上撿到一張劉文增的小貨車駕駛執照,我將我的照片換貼 上去」等語(參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 四一頁背面)。
⑹共犯張俊卿部分:
①除上開共犯陳英斌、證人劉祐鋒、共犯張俊卿供述及共犯陳 國忠、陳秋華供述外,共犯張俊卿另坦承:「(提示久久企 業『李明財』、『曾勝其』、『張進順』及宏泰電腦『陳昆 山』四張名片?)『張進順』、『李明財』是陳英斌印好給 我用,『曾勝其』、『陳昆山』是陳英斌印好要給陳國忠使 用」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 O號刑事卷(二)第三四頁)。
②共犯陳英斌供述:「(警方所查扣之久久企業之名片係何人 所印製?)全部是張俊卿所印製」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七二頁 )。
③共犯陳國忠供述:「張俊卿以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一二 三三巷四四號久久企業為據點,並印有名片以專營美術燈、 水電工程等為營業,並以化名『張進順』、『李明財』及綽 號『大胖』等詐騙他人。張俊卿並印有一盒名片『曾勝其』



給我做化名以詐騙他人使用」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O六二八號偵查卷第七四頁)。 ④被告辛○○陳述:「我在豐原的通盈水電行被陳秋華僱用當 人頭,在我之前的人頭是劉祐鋒,我在那裡作了二個月」、 「實際上負責叫貨的人是一個化名叫做『林穎裕』的人,張 俊卿每天晚上都在教『林穎裕』如何叫貨,因為『林穎裕』 對水電外行」、「林穎裕叫的貨都是由陳秋華叫張俊卿載去 太平的倉庫藏匿起來」等語(參見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一) 字第二二一號刑事卷(二)第五一至五二頁)。 ⑺共犯戊○○部分:
①共犯戊○○坦承:「(有無於沙鹿鎮農會開戶?)有的,用 『劉美蓉』名義開戶。我因缺錢用,有一名叫『王仔』給我 五萬,叫我幫他開支票帳戶,我交相片給他,由『王仔』偽 造『劉美蓉』身分證,再由另一人陪我去開戶,由我填寫資 料申辦支票帳戶,票請出來由一位叫『猴仔』拿去用」、「 (提示陳秋華相片,『猴仔』是否即陳秋華?)就是陳秋華 」、「(成功路全國油漆行有哪些人?)我、辛○○、還有 陳秋華。我是八十五年底才去的,是一個姓王的人介紹我去 的,是他介紹時我才知道陳秋華是全國油漆行的老闆。我把 照片交給姓王的,後來是陳秋華做好以後交給我,是陳秋華 叫我去開戶的,後來開完戶後我就把存摺、支票等交給他, 本來跟我說只是要賣支票」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 十六年度訴字第三O一O號刑事卷(二)第九八至九九頁、 二O四頁背面、二O五頁、二三O頁)。
②共犯陳國忠於八十六年十月七日警詢時(共犯戊○○尚未到 案)時供述:「我知道尚有‧‧‧綽號『劉小姐』等人在逃 中」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 二二八五一號偵查卷六十頁)。
③共犯陳英斌供述:「(今年五月十四日與戊○○去『立欣水 電材料行』買影印機一台等,有何意見?)那時『立欣』在 蘆洲鄉,名稱是『大發國際貿易公司』」、「(戊○○與『 李明財』何關係?)我不知道」、「(那你為何先後受僱他 們二人?)透過我叔叔陳秋華認識,今年四、五月份開始到 六月初離職,因他(按:應為『她』之誤)欠我叔叔錢不還 ,我就不幹了」、「(你在大發國際貿易公司作何事?)搬 貨」、「(劉美蓉真實姓名何時知道?)在那邊上班時並不 知道,直到案發」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 訴字第三O一O卷(一)第一O七頁),並未否認曾受僱於 戊○○及於案發後知悉「劉美蓉」之真實姓名一事,另參諸 共犯陳英斌所述之前後語意,及共犯戊○○為本案唯一之女



性被告等情,足見共犯陳英斌所認化名「劉美蓉」者,即為 共犯戊○○無訛。
④共犯黃義宣供述:「(你認不認識陳秋華、陳英斌、陳國忠 等?)我只認識陳秋華、戊○○、張俊卿,其餘我並不太認 識」、「(戊○○在何處上班?)她是在『全國油漆行』擔 任會計的工作」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 字第三O一O號刑事卷(二)第一七六頁)。
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肆編號十一(一)、(三)所示變造 「江維辰」、「李憲昌」身分證可證。且經交叉比對如附表 壹甲、乙所示各銀行帳戶於開戶時所填寫之通訊地址及聯絡 電話,可知其所填之通訊地址分別為:臺中縣豐原市○○路 五六號、桃園縣中壢市○○○街三六號、五光三街六三號、 臺中縣太平市○○路十七號、桃園縣八德市○○路一O三三 -四號、介壽路一二三三巷四四號等處,電話則為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等號碼(參見附表壹所示各帳號之通訊地址及聯 絡電話),交叉比對後,可以得知如附表壹所示帳戶乃為同 一批人,即共犯陳秋華等人與被告辛○○劉祐鋒等人所為 ,應甚明顯。再者,附表壹所示各支票存款帳戶及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之開戶日期、情形、所提出之文件、各文件上所填 載之事項、署押、印文、偽造支票數量、兌現或退票情形, 均有各該銀行函及檢送之開戶行庫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印鑑卡等開戶資料等在卷可稽。 而警方於執行搜索時,在共犯陳秋華臺中市舊社巷十六號住 處,查獲如附表肆之物;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十三號查獲 如附表伍所示之物;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一二三三巷 四四號查獲如附表陸所示之物;在臺中市○○路○段三OO 號四樓之一查獲如附表柒所示之物;在臺中市舊社巷十六號 倉庫查獲如附表捌所示之物;在臺中縣太平市○○路三八號 前貨櫃屋查獲如附表玖所示之物,及因已得悉被害人乃將獲 案物品,發還被害人等情,已如前述,並有各該搜索扣押證 明筆錄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查,足見被告辛○○及共 犯陳秋華、陳英斌、黃義宣、陳國忠、張俊卿、戊○○等人 ,確有共同參與如犯罪事實文所載犯行,應極明確,要堪認 定。
被告雖辯稱伊僅係人頭,對使用支票及叫貨之事均不清楚云 云,然查:
⑴被告辛○○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一號案件調



查時證述:「跛腳的黃義宣去當倉庫助理,倉庫助理是把品 名、單價標示在產品上」、「(黃義宣除作倉庫助理之外, 尚有作何工作?)整理貨品,他也有領薪資,後來他說搬不 動那些比較重的東西,所以在工作約十八天左右就辭職」等 語(參見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一號刑事卷(二 )第五三頁),可見被告對商號內部狀況非完全不了解。 ⑵被害人陳惠祝陳稱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二十一日、 二十三日,被「全國油漆行」(亦設於臺中縣豐原市)化名 「莊秋金」之男子即被告辛○○與共犯戊○○二人詐騙,並 指證被告辛○○照片無訛,復提出支票退票影本三紙為證( 以上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一號 偵查卷第二0八至二一一頁)。
⑶被害人林志勇陳稱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被「全國 油漆行」化名「莊秋金」之被告辛○○劉祐鋒、戊○○詐 騙,並指證被告辛○○照片無訛,復提出支票退票影本二紙 為證(以上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 五一號偵查卷第二三0至二三二頁)。
⑷被害人張俊邦指述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十四日、十八 日,被被告辛○○化名「莊秋金」詐騙茶葉及茶具,並指證 被告辛○○照片無訛,復提出支票退票影本一紙為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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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勤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力昂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