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選任辯護人 顏福楨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
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3年度訴字第923 號,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3年度偵字第1948、2289、2541、27
18、2975、4507、45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R○○連續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 實
一、R○○有犯罪之習慣,曾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91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復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月下旬某 日起,明知邱國斌、蘇志榮、李國忠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 時、地,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汽車電腦主機板、音響主機面 板、行車電腦及自用小客車等物(邱國斌、蘇志榮及李國忠 所涉常業竊盜犯行,均已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均係贓物 ,竟仍於渠等每次竊盜得手後,隨即在其位於彰化縣大村鄉 ○○村○○路十六號之住處,以汽車電腦主機板、音響主機 面板每片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至兩千元不等、行車電 腦每臺一千五百元至兩千元不等、自用小客車每臺一萬元之 價格,向渠等收購,之後即另轉售他人牟利。嗣因邱國斌、 蘇志榮及李國忠之常業竊盜犯行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遭警查 獲後,經渠等於警詢時供出銷贓之管道,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 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害人戌○○、壬○○ 、卯○○、J○○、己○○、D○○、黃○○、辰○○、H
○○、Q○○、P○○、L○○、V○○、丙○○、戊○○ ○、徐乾富、N○○、K○○、天○○、S○○、庚○○、 B○○、侯勝獻、A○○、癸○○、丁○○、宙○、O○○ 、G○○、T○○、F○○、C○○、寅○○、M○○、U ○○、玄○○、丑○○、地○○、午○○、酉○○、未○○ 、巳○○、梁振輝、林國隆、E○○、張智勇、蔡文哲、I ○○、亥○○、子○○、甲○○○、辛○○、申○○、宇○ ○於警詢之陳述,及同案被告邱國斌、蘇志榮、金家惠及李 國忠於警詢、偵查中所陳,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被告及其原審選任辯護人於原審 院行準備程序時,同意將之引為證據,並於審判程序中對上 開言詞陳述之內容(經原審提示並告以要旨)未聲明異議, 本院復審酌該言詞陳述,係由證人等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 又無其他證據足認該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等一切情況,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上開證人分別 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均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 。被告之辯護人稱:證人邱國斌、李國忠、蘇志榮、金家惠 等人於警訊、偵查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自不足採,先 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R○○,矢口否認有何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伊 有向邱國斌拿過二次汽車電腦主機板,第一次是邱國斌拿五 片委託伊轉賣,但伊未賣出即還給邱國斌,第二次是因為邱 國斌欠伊錢,所以拿四片來抵債,一片抵五百元,伊並不知 道邱國斌拿來的汽車電腦主機板是贓物,也沒有向邱國斌買 過自用小客車,又伊從未向蘇志榮買過汽車電腦主機板云云 。惟查:
(一)證人戌○○、壬○○、卯○○、J○○、己○○、D○○ 、黃○○、辰○○、H○○、Q○○、P○○、L○○、 V○○、丙○○、戊○○○、徐乾富、N○○、K○○、 天○○、S○○、庚○○、B○○、侯勝獻、A○○、癸 ○○、丁○○、宙○、O○○、G○○、T○○、F○○ 、C○○、寅○○、M○○、U○○、玄○○、丑○○、 地○○、午○○、酉○○、未○○、巳○○、梁振輝、林 國隆、E○○、張智勇、蔡文哲、I○○、亥○○、子○ ○、甲○○○、辛○○、申○○、宇○○於警詢時,已就 渠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遭竊之情節證述甚詳,而同案被 告邱國斌、蘇志榮及李國忠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 亦坦承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確係渠等所竊取,此外並有 相關物證扣案可佐,是以此部分之事實已經原審另行審結 而認定在案。
(二)再被告確有收購邱國斌、蘇志榮及李國忠所竊得如附表一 所示物品之事實,則迭據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警詢時 供承:伊於九十二年間,開始向邱國斌收購汽車零件,是 邱國斌拿到伊住處販賣,伊收購後就轉賣給一個綽號「阿 信」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每片有五百元之利潤等 情;於同日在原審接受羈押訊問時供承:確實有向邱國斌 收購汽車電腦主機板等物,前後約二十幾次,知道這些東 西是贓物等情;及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偵查中亦供承 :邱國斌有拿很多汽車零件賣給伊,次數多到記不清楚了 ,有時一次拿一件,有時一次拿很多件,伊知道邱國斌賣 的是贓物等情。另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國斌於警詢、偵查中 亦一再證述:其所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編號一四、 二一、三五號除外),均是拿到被告之住處賣給被告,汽 車電腦主機板、音響主機面板每片賣一千五百元至兩千元 、行車電腦每臺賣一千五百元至兩千元、自用小客車每臺 賣一萬元等語;證人即同案被告金家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 述:邱國斌所竊得之汽車零件,都是賣給被告,其曾經看 過邱國斌與被告之交易過程等語;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榮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其與李國忠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一四 、二一、三五號所示之物品後,均是拿到被告之住處賣給 被告,汽車電腦主機板每片賣一千五百元,之後再分錢給 李國忠等語;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國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 述:其與蘇志榮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二一、三五號 所示之物品,均交由蘇志榮賣給被告等語甚詳。(三)證人邱國斌與蘇志榮於原審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證人邱國 斌改稱:伊沒有將竊得之汽車電腦主機板賣給被告,因伊 積欠被告二萬元,所以才分二次,每次交付被告四、五片 汽車電腦主機板抵債云云,證人蘇志榮則改稱:從來沒有 將竊得之汽車電腦主機板賣給被告,均是賣給一個綽號「 阿仁」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云云。惟查此部分不僅 與渠等前開警詢及偵查中所陳不符,亦與渠等就本身案件 於原審進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明確供稱,將竊得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品賣給被告之情相違,更與被告於警詢、偵查 中所為上開自白不一,復參以渠等均係與被告熟識之好友 之情,顯然渠等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述之上開內容,應係迴 護被告之詞,自難以採信。
(四)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辯稱,伊並無任何故買 贓物之犯行云云,惟被告上開故買贓物犯行,迭據證人即 共同被告邱國斌、蘇志榮、金家惠及李國忠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甚詳,且互核相符,已如前述,且渠等與被告並無
任何怨隙之情,亦據被告自承在卷,則渠等自無蓄意構陷 被告之理,是以渠等前開所證自堪採信,被告空言否認要 屬事後卸責之詞,殊不足採。
(五)此外,觀諸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遭警查獲時,為警所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汽車零件等物,數量龐大,雖乏證據 證明此部分物品係屬贓物,然實已堪認定被告確實有經營 汽車零件之買賣,此復與證人邱國斌、蘇志榮、金家惠及 李國忠所證述,被告的確以買賣汽車零件為業之情相符, 更堪認渠等前開所證為真。
(六)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故買贓物之犯行,應 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先 後多次犯行,時間相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加重其刑。被告前 於八十九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而其入監服刑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完畢乙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其前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曾犯 竊盜罪,經執行完畢,又於短短四、五個月間向邱國城、蘇 志榮等人故買高達55件贓物,隨後並立即轉售而獲取鉅額之 不法利益,顯有犯罪之習慣。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 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刑法上之常業犯罪,業經修正公布 廢除,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本院自不得諭知被告常業故買 贓物罪。又刑法上之連續犯亦經修正公布廢除,並於95年7 月1日生效,修正後之連續犯罪,以1罪1罰,比較修正前後 之法律,以修正前之法律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連 續犯,原審未及審酌比較,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 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不能維持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即有多次竊盜 前科,素行不佳,為圖一己私利,竟向邱國斌、蘇志榮等人 故買贓物,而提供提供銷贓管道,助長行竊風氣,影響贓物 之追索,且其故買贓物之數量甚多,危害他人財產權甚鉅, 又其犯後仍飾詞狡賴犯行,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2項所示之刑。另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一、有竊盜之習慣者。二、以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R○○非無謀生能力,惟竟以反覆故買贓物作為其 主要經濟來源,有犯罪之習慣,為矯正其惡習,維護社會治
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諭知於其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至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尚乏證據證明係屬贓物,亦非被告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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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 盜│竊盜時間│竊盜地點│ 竊 取 財 物 │被害人│故買贓│備 註│
│ │行為人│ │ │ │ │物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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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邱國斌│民國九十│彰化縣彰│裝置於車牌號碼│戌○○│R○○│起訴書編號三○│
│ │ │二年十月│化市金馬│:OM-四九0│ │ │ │
│ │ │十八日下│路一段七│三號小客車內之│ │ │ │
│ │ │午六時五│十巷七十│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十分許 │四之七號│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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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市介│裝置於車牌號碼│壬○○│R○○│起訴書編號六 │
│ │ │十月二十│壽北路四│:CC-二四八│ │ │ │
│ │ │七日上午│十八號旁│二號小客車內之│ │ │ │
│ │ │十時二十│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七分許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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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市三│裝置於車牌號碼│卯○○│R○○│起訴書編號七、│
│ │ │十月二十│民路陽明│:C四-七0三│ │ │編號三四 │
│ │ │九日上午│國中運動│九號小客車內之│ │ │ │
│ │ │十時許 │公園路旁│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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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縣員│裝置於車牌號碼│J○○│R○○│起訴書編號四○│
│ │ │十月三十│林鎮惠來│:DY-九四八│ │ │ │
│ │ │一日上午│里惠明一│六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七時許 │五七巷處│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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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縣秀│裝置於車牌號碼│己○○│R○○│起訴書編號一八│
│ │ │十一月一│水鄉安鶴│:M四-四九八│ │ │ │
│ │ │日凌晨零│路六十六│六號小客車內之│ │ │ │
│ │ │時許 │巷一號前│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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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縣秀│裝置於車牌號碼│D○○│R○○│起訴書編號九 │
│ │ │十一月四│水鄉安溪│:Q二-六六五│ │ │ │
│ │ │日上午七│村安鶴路│三號小客車內之│ │ │ │
│ │ │時許 │八十六巷│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五號前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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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市延│裝置於車牌號碼│黃○○│R○○│起訴書編號八 │
│ │ │十一月十│平里大埔│:五M-九三七│ │ │ │
│ │ │日上午八│路四八0│九號小客車內之│ │ │ │
│ │ │時三十分│號前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許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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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邱國斌│九十二年│臺中市東│裝置於車牌號碼│辰○○│R○○│起訴書編號三五│
│ │ │十一月二│區○○路│:M五-八三0│ │ │ │
│ │ │十日下午│二三三號│八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一時許 │前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及行車電腦│ │ │ │
│ │ │ │ │一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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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邱國斌│九十二年│臺中縣太│裝置於車牌號碼│H○○│R○○│起訴書編號五○│
│ │ │十一月一│平市長億│:DO-0二0│ │ │ │
│ │ │日某時 │里長億路│七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八號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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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邱國斌│九十二年│臺中縣大│裝置於車牌號碼│Q○○│R○○│起訴書編號五二│
│ │ │十一月十│肚鄉沙田│:二J-四一七│ │ │ │
│ │ │四日某時│路一段五│七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一二巷十│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五弄二十│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一號旁停│一片 │ │ │ │
│ │ │ │車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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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邱國斌│九十二年│臺中縣太│裝置於車牌號碼│P○○│R○○│起訴書編號四九│
│ │ │十一月二│平市大興│:K三-九五五│ │ │ │
│ │ │十日某時│十九街六│八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巷二十一│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號前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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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縣北│裝置於車牌號碼│L○○│R○○│起訴書編號五七│
│ │ │十二月一│斗鎮地政│:J二-三四五│ │ │ │
│ │ │日中午十│路二0二│七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二時許 │巷口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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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縣北│車牌號碼:A五│丙○○│R○○│起訴書編號四一│
│ │ │十二月二│斗鎮光復│-五五七三之三│ │ │ │
│ │ │日上午七│路巨蛋超│陽喜美K八型自│ │ │ │
│ │ │時許 │商前 │小客車一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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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蘇志榮│九十三年│彰化縣永│裝置於車牌號碼│V○○│R○○│起訴書編號四 │
│ │李國忠│二月二十│靖鄉中山│:OM-六六九│ │ │ │
│ │ │日零時 │路一段六│六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五八之一│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號前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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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邱國斌│九十二年│臺中縣太│裝置於車牌號碼│宋周錦│R○○│起訴書編號四七│
│ │ │十二月六│平市中山│:九U-五八一│雀 │ │ │
│ │ │日某時 │路二段四│六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七七巷一│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一六弄十│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一號前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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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縣大│裝置於車牌號碼│徐乾富│R○○│起訴書編號四二│
│ │ │十二月六│村鄉山腳│:R三-二八九│ │ │ │
│ │ │日下午三│路九十七│九號小客車內之│ │ │ │
│ │ │時許 │之十一號│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前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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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市曉│裝置於車牌號碼│N○○│R○○│起訴書編號一○│
│ │ │十二月七│陽路二三│:LW-二九七│ │ │ │
│ │ │日上午八│六號前 │七號小客車內之│ │ │ │
│ │ │時十分許│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及AS電腦│ │ │ │
│ │ │ │ │一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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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縣員│裝置於車牌號碼│K○○│R○○│起訴書編號四三│
│ │ │十二月二│林鎮員集│:F七-八八四│ │ │ │
│ │ │十日凌晨│路旁 │九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五時許 │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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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邱國斌│九十二年│彰化市西│裝置於車牌號碼│天○○│R○○│起訴書編號一一│
│ │ │十二月二│興里景宗│:RI-二一一│ │ │ │
│ │ │十五日上│街十八號│八號小客車內之│ │ │ │
│ │ │午八時許│前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及音電容器│ │ │ │
│ │ │ │ │及音響擴大器及│ │ │ │
│ │ │ │ │新臺幣三千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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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邱國斌│九十二年│臺中縣太│裝置於車牌號碼│S○○│R○○│起訴書編號四六│
│ │ │十二月底│平市中山│:R五-0二0│ │ │ │
│ │ │某日 │路一段二│三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一五南巷│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十九之五│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號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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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蘇志榮│九十三年│彰化縣田│裝置於車牌號碼│庚○○│R○○│起訴書編號五 │
│ │李國忠│二月二十│尾鄉饒平│:五G-三五0│ │ │ │
│ │ │七日零時│村中山路│六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一段九十│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二之二號│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前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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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彰│裝置於車牌號碼│B○○│R○○│起訴書編號一五│
│ │ │二月十日│化市南瑤│:A六-六九四│ │ │ │
│ │ │七時 │里中山路│七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一段六0│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九號前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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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彰│裝置於車牌號碼│侯勝獻│R○○│起訴書編號一六│
│ │ │二月二十│化市泰和│:J二-四一三│ │ │ │
│ │ │八日九時│中街九十│五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五號前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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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彰│裝置於車牌號碼│A○○│R○○│起訴書編號一七│
│ │ │二月二十│化市南興│:ZD-七四二│ │ │ │
│ │ │八日二十│里雲長路│0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二時三十│一五七巷│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分 │十一之一│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號旁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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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花│裝置於車牌號碼│癸○○│R○○│起訴書編號一九│
│ │ │一月一日│壇鄉三芬│:J二-七三八│ │ │ │
│ │ │下午六時│路一一四│六號小客車內之│ │ │ │
│ │ │許 │號對面停│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車場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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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員│裝置於車牌號碼│丁○○│R○○│起訴書編號二○│
│ │ │一月十日│林鎮建國│:A五-三七八│ │ │ │
│ │ │七時 │路一五九│五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號前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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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田│裝置於車牌號碼│宙○ │R○○│起訴書編號二四│
│ │ │二月十四│尾鄉北曾│:CK-四0七│ │ │ │
│ │ │日七時 │村順圳巷│六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四七三之│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三號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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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埔│裝置於車牌號碼│O○○│R○○│起訴書編號二五│
│ │ │二月十六│心鄉太平│:B七-二0二│ │ │ │
│ │ │日八時 │村九分路│一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五八六號│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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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田│裝置於車牌號碼│G○○│R○○│起訴書編號二六│
│ │ │二月十四│尾鄉北曾│:QT-0七九│ │ │ │
│ │ │日八時 │村順圳巷│一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四七九之│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十號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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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大│裝置於車牌號碼│T○○│R○○│起訴書編號二七│
│ │ │二月二十│村鄉美港│:G三-九三八│ │ │ │
│ │ │二日上午│村中山路│五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七時十五│一段六巷│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分 │五十號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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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邱國斌│九十三年│雲林縣崙│裝置於車牌號碼│F○○│R○○│起訴書編號五三│
│ │ │一月間某│背鄉大成│:六五二九-G│ │ │ │
│ │ │時許 │路一0五│Q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號前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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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員│裝置於車牌號碼│C○○│R○○│起訴書編號二一│
│ │ │一月十六│林鎮成功│:Y五-七三二│ │ │ │
│ │ │日上午七│路三四0│九號小客車內之│ │ │ │
│ │ │時許 │號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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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北│裝置於車牌號碼│寅○○│R○○│起訴書編號五六│
│ │ │一月十六│斗鎮復興│:M五-三九二│ │ │ │
│ │ │日上午七│路一一三│六號小客車內之│ │ │ │
│ │ │時三十分│巷二號前│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許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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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彰│裝置於車牌號碼│M○○│R○○│起訴書編號二八│
│ │ │二月十四│化市福山│:八V-一七五│ │ │ │
│ │ │日上午七│里福山街│0號自小客車內│ │ │ │
│ │ │時三十分│二四一巷│之三陽喜美K八│ │ │ │
│ │ │ │口 │型汽車電腦主機│ │ │ │
│ │ │ │ │板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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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李國忠│九十三年│彰化縣埔│裝置於車牌號碼│U○○│R○○│起訴書編號三 │
│ │蘇志榮│一月二十│心鄉員鹿│:Q五-0六0│ │ │ │
│ │ │九日零時│路五段三│九號小客車內之│ │ │ │
│ │ │許 │五五號前│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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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田│裝置於車牌號碼│玄○○│R○○│起訴書編號二二│
│ │ │一月二十│尾鄉中山│:X七-三七0│ │ │ │
│ │ │九日凌晨│路一段一│八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五時許 │二九號前│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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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員│裝置於車牌號碼│丑○○│R○○│起訴書編號二三│
│ │ │一月三十│林鎮育英│:八H-六七三│ │ │ │
│ │ │一日上午│路五六七│二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七時許 │號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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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彰│裝置於車牌號碼│地○○│R○○│起訴書編號二九│
│ │ │二月十四│化市福山│:OM-四八七│ │ │ │
│ │ │日上午八│里彰南路│一號小客車內之│ │ │ │
│ │ │時二十分│一段三0│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0巷三號│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前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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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彰│裝置於車牌號碼│午○○│R○○│起訴書編號三一│
│ │ │二月二十│化市進德│:QT-九一0│ │ │ │
│ │ │四日上午│二巷一五│一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七時五十│一號前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分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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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彰│裝置於車牌號碼│申○○│R○○│起訴書編號三二│
│ │ │二月二十│化市中山│:H六-0二八│ │ │ │
│ │ │四日上午│路二段八│八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七時五十│一六號前│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分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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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市茄│裝置於車牌號碼│酉○○│R○○│起訴書編號一二│
│ │ │二月一日│南街十二│:QT-二九一│ │ │ │
│ │ │上午八時│號對面 │八號小客車內之│ │ │ │
│ │ │許 │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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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縣彰│裝置於車牌號碼│宇○○│R○○│起訴書編號三三│
│ │ │二月二日│化市延平│:A七-五0一│ │ │ │
│ │ │上午七時│里大埔路│九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五十分許│四八五巷│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口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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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市延│裝置於車牌號碼│黃○○│R○○│起訴書編號一三│
│ │ │二月二日│平里大埔│:五M-九三七│ │ │ │
│ │ │上午八時│路四八0│九號小客車內之│ │ │ │
│ │ │三十分許│號前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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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邱國斌│九十三年│彰化市泰│裝置於車牌號碼│未○○│R○○│起訴書編號一四│
│ │ │二月四日│和中街六│:QT-九九六│ │ │ │
│ │ │上午九時│十二號前│三號小客車內之│ │ │ │
│ │ │許 │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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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邱國斌│九十三年│臺中縣太│裝置於車牌號碼│巳○○│R○○│起訴書編號四八│
│ │ │二月四日│平市大源│:B三-一二二│ │ │ │
│ │ │某時 │路活動中│七號小客車內之│ │ │ │
│ │ │ │心旁 │三陽喜美K八型│ │ │ │
│ │ │ │ │汽車電腦主機板│ │ │ │
│ │ │ │ │一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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