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4年度,458號
TPHV,94,上易,458,2007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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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李萬基(即祭祀公業李徐香媽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二十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於第二審減縮後之訴之聲明(第二
審卷(二)第298、299頁),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參佰參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第三審裁判費伍萬零
捌佰零貳元。上訴人就地一審裁判費前僅繳納壹萬陸仟柒佰肆拾
壹元外,尚欠繳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就第三審裁判費業已繳
足。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就第一審裁判費欠繳之壹萬柒仟
壹佰貳拾柒元,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第三審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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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