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15號
TPHM,96,附民,15,200701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73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24,19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
被告自民國93年5月間起任職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員,竟自94 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6日止,連續多次向原告公司負責人乙 ○○詐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客戶欲訂購牛小排黃瓜 條等物,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予被告,被告得手後 旋將貨物折價轉售,供己花用。復連續向附表編號四至六所 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後未繳回原告公司而侵占入己。合計詐 欺、侵占原告公司2,384,192元,僅償還6萬元,尚欠2,3 24,192元,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96年1 月17日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有判決 書乙紙在卷可稽。原告至96年1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