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6年度,141號
KSEV,106,雄司聲,141,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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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文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催告相對人鄭文 光行使權利,惟經向相對人之戶籍地發函催告,因無人招領 而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云云。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非訟 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故相對人 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鄭文光業已於民國 105 年5 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閱高雄市○○區○ ○○路000 號全戶除戶資料結果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相對 人鄭文光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前開 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文光為公示送達,於法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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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