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3955號
TPHM,95,上訴,3955,2007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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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955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
12月5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55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即送達於應受送 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補充送達)為之者,得將 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 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又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再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
二、經查:
㈠、「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 ,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 定有明文。「上訴意旨以其上訴狀係於法定期間內郵寄者,  應以投郵之時間為準,其上訴並未逾期云云。惟查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 定有明文。郵遞上訴書狀者,其書狀到達法院之日即為提出 於法院之日,上訴人所稱應以投郵日期為準云云,於法無據 (82年度台上字第5428號)」。
㈡、上訴人即被告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決後,判 決書業於95年12月11日送達於宜蘭縣員山鄉○○村○○路38 號之住所地,有該紙回證附卷可稽。則該判決書之送達於95 年12月11日發生效力,再計算被告上訴之期間為10日,即被 告上訴之期間末日為95年12月21日,且加計在途期間四日, 期間末日為95年12月25日,而該日係星期一,亦無星期六或 日或假日可資順延之情事,是被告最遲即應於95年12月25日 提起上訴,惟查被不服本院判決,雖於95年12月25日郵寄上 訴狀聲明上訴,但上訴狀係於95年12月26日始到達本院,有 本院收狀戳可查,查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法院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定有明文。郵遞上訴書狀者, 其書狀到達法院之日即為提出於法院之日,是被告所提起第



三審上訴,顯已逾期。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依諸上開 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㈢、至於被告於上訴狀所陳已經懷孕三月餘,不適於入監執行等 情,按「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拒絕收監: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 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三、罹急 性傳染病者。四、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前項被拒 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  適當處所」,又「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  以未滿三歲者為限。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 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 前二項規定,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監獄行刑法 第11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足資參考,並盼被告勿再施 用毒品而影響下一代,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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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