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6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暐洵即皇室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周道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炳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