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2428號
KSEV,105,雄小,2428,2017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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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428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郭世豪
      蘇鈺婷
      莊士弘
被   告 游淑惠律師即薛錦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載「游惠淑律師」,應更正為「游淑惠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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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