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王敏治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請被告於文到十四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
(一)請提供王俊翔與被告間所簽立相關之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如有關工作調動之相關約定)。
(二)對於原告提出原證十九之光碟及譯文(談話時間為104 年
10月27日)之形式上真正是否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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