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送達代收人 吳佩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陞即陳泳遠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8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