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1090號
TPHM,95,上易,1090,200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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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紀鎮南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宣玉華律師
      陳慶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
日所宣示之判決,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參與判決之法官「李春地」應更正為「陳博志」。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係由審判長法官劉景星、法官陳志洋、陳博志參與 審理,有審判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正本竟記載係由審判長 法官劉景星、法官陳志洋、李春地參與判決,其中有關法官 李春地參與判決部分顯係法官陳博志之誤載(原本簽名並無 錯誤),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素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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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