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德記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發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前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838,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6,192 元,原告其前所繳調解聲請費5,000 元,經作為本案
訴訟費用之一部,尚不足111,192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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