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司他字,106年度,2號
MKEV,106,馬司他,2,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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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司他字第2號
原   告 李建惶 
被   告 楊淯淞 
代 理 人 魯惠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
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馬救字第4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 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該案經本院 以106年度馬簡字第5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7,413元,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 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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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