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智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智平對於所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均坦承不諱,其父母均因販毒在監執行,只剩 下年邁之外婆及讀國小6年級之妹妹,無人可照顧,請准予 被告具保、限制住居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 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 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 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鄭智平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嫌,而依卷內相關 證據資料,足認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經 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逃亡,而自民國106年5月12日起羈押 在案,旋經本院於106年6月7日以105年度訴字第638號協商 判決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二級毒 品部分處有期徒刑5月,而被告因另犯毒品案件,經檢察官 借提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6年6月26日,此有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法字第159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聲請人業因 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