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0號
MLDV,96,除,10,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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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3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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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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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江忠 │竹南信用合作社通霄│95年6月5日 │17,180元 │FA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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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春木 │新竹國際商銀通霄分│95年6月5日 │7,886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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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