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41號
MLDV,96,補,41,200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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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安國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
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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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