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30號
債 權 人 台灣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
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一併陳
報債務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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