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430號
FYEV,106,豐補,430,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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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簡瑋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國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4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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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