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421號
FYEV,106,豐補,421,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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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21號
原   告 王耕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凱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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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