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繼字,96年度,2號
HLDV,96,聲繼,2,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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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范文清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
二、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
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雙方『合照照片』資料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淑 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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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