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8號
HLDV,96,催,18,200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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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進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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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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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帳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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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秦聰榮 │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2月20日│12,000元 │100557 │18129 │
│ │ │二信用合作社 │ │ │ │ │
│ │ │主里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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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