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2號
HLDV,96,催,12,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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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進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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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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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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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賴青松│花蓮縣吉│96年1月8日 │10,000元 │DD0000000 │121-20│
│ │ │安鄉農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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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賴青松│花蓮縣吉│96年1月11日 │10,000元 │DD0000000 │121-20│
│ │ │安鄉農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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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