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2536號
債 權 人 華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5年10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該通知已於95年11月3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 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煒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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