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鴻
被 告 劉彥呈
被 告 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擎亞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 3,被告劉彥呈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有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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