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6年度,165號
FYEV,106,豐小,165,201707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邱奕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1項第2行關於至中華民國「831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中華民國「8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