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554號
TNDV,95,訴,1554,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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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王全喜,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 為甲○○,並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 與前開法文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二、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三、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台一油漆有限公司邀同訴外人蔡明 山及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2月3日向原告借 用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2月3日起 至97年2月3日止共3年,分36期,每期一個月,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利率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固定計算。借款人如 有逾期償付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 應給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 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訴外人台 一油漆有限公司就上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7月2日,依約全部 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822,368 元 ,及自9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 計 算之利息,並自9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被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對上開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命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契約書、歷史 繳息明細表各1紙、放款撥款及轉帳收入傳票各2紙為證,核 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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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一油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