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李方素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4 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李方素嬌於93年2月5日 死亡,渠等繼承人即相對人丙○○、乙○○、丁○○共同繼 承上揭不動產。
三、嗣案外人李方素嬌於民國87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 1,300,000元,借款期限為15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李方素嬌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僅攤 還本金共334,41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 戶籍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聲請人原名臺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為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而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 司,並改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提 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核准函在卷可稽,依 法自已概括承受上開二家銀行之權利義務,附此敘明。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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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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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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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段 │ │220-61 │建│ │ │1238 │1254分之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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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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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 │ │ │ │合│主要│陽│雨│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三│ │ │ │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層│ │ │ │ │ │ │ │ │ │ │ │建築│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 │ │ │ │計│材料│台│遮│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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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台南市南區金│台南市南│5層樓房 │80│ │ │ │ │ │ │ │ │ │ │80│鋼筋│6.│ │平│全部 │ │
│ │36│華路一段484 │區○○段│住家用鋼│.2│ │ │ │ │ │ │ │ │ │ │.2│混凝│05│ │方│ │ │
│ │7 │巷68之2號 │220-61地│筋混凝土│2 │ │ │ │ │ │ │ │ │ │ │2 │土造│ │ │公│ │ │
│ │ │ │號 │造 │ │ │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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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0344建號,權利範圍:3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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