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94號
TNDV,93,重訴,94,2007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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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回復
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8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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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