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雅玲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盈紙箱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8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