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52號
TPDV,96,除,52,200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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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高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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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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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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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和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95年2月28日 │7,508元 │HC0000000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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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