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合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81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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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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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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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7月31日 │102,457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許龍文 │限公司忠孝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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