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288號
TPDV,96,除,288,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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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中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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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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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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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彭碧君 │台北富邦基隆路分│100,800元 │95年5月31日 │KL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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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奧迪室內裝修工程有│萬泰銀行營業部 │121,800元 │95年5月25日 │AP0000000 │ │
│ │限公司 杜康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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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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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