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笙霖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七一一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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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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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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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達可設計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8月20日 │39,900元 │AG0000000 │ │
│ │ │限公司民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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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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