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75號
TPDV,96,除,175,200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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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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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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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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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振貨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033元 │95年7月25日 │AZ0000000 │3個月 │
│ │司 鄭楊梅 │城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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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振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8,067元 │95年9月10日 │AZ0000000 │4個月 │
│ │司 鄭楊梅 │城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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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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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