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爾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請求法定孳息未載明數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
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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